发布时间:2017-05-10 12:12:4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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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证券化已然成为金融行业的“流行语”,很多稍有相似点的业务都想往这个概念上靠,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比如P2P业务、收益权拆分等。在这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银行私募“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近期网上流传甚广的《北京、江苏局反映部分银行发起和投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资本套利等问题》的参阅消息(以下简称:“参阅消息”)使该业务模式受到极大的关注和争论。

    1什么是银行私募“类”ABS
 
    为了使本文讨论的逻辑清晰,我们必须首先厘清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概念,避免混淆视听。目前国内标准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主要包括四类:
 
    1)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
 
    3)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俗称“企业资产证券化”,实际上目前原始权益人范畴已经扩展到各类机构);
 
    4)保监会主管的资产支持计划。
 
    之所以称这些品种是标准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是由于它们有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文件的明确定义和支持。比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5〕第7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2014〕49号)、《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2015〕85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标准资产支持证券都是公募的,其中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有公开发行的,也有私募发行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必须私募发行,无论是在交易所挂牌还是在机构间私募报价系统或OTC挂牌。因此不能简单用“公募”还是“私募”来区分资产支持证券是否属于“一行三会”监管下的标准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应该严格按照前述文件划分标准资产支持证券和“类”资产支持证券。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一个“类”字,正说明了其不是标准的、货真价实的资产支持证券。但是在实务中,确实有人将符合“一行三会”监管的标准的资产支持证券称为“公募品种”,将不在“一行三会”监管的“类”资产支持证券称为“私募品种”。正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种类多,监管逻辑有差异,对此概念解释起来颇为费劲(特别是向原始权益人争辩概念的时候,容易丢失业务,不如不争辩,心中有数即可),因此大家也就逐步接受了此“约定俗成”的定义。但在分析具体问题的时候,大家所称的私募资产支持证券主要是指不属于“一行三会”监管下的“类”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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