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11 10:01: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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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银监函〔2015〕2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毛旭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严格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未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宁夏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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