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15 14:13:4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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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开了近3年,欲卖车时意外发现车辆早在提车前,就有了维修记录。对此,经销商回应,他们在售前检测中发现了瑕疵并修复,行业规范流程明确,如维修零部件的价格不超过整车价格的5%,则无义务告知消费者。然而,律师认为这样的“行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014年6月,史小姐在广州黄村一家4S店花费19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宝马mini。“车一直都正常开,车况总体良好。”最近,她打算换一辆车,于是到另一家4S店进行评估,让人意外的是,工作人员在联网的系统中发现,她的车曾有一次维修记录,显示为更新挡风玻璃,时间为2014年6月18日。
 
    “我6月17日交尾款拿到发票,因还有一系列手续,我大概是6月底7月初才到4S店提车。”然而,维修记录是在史小姐提车之前留下的,当时销售也只字未向史小姐透露“维修”一事。
 
    “我买的是原装进口新车整车,销售从没说换过挡风玻璃,如果早知道,我可能不会购买。”史小姐说。不仅如此,她咨询过多家4S店,对方告知像她这样更换过挡风玻璃,或会影响二手车的售价,她认为,对方隐瞒维修记录是一种“欺诈”行为,将请律师起诉该店。
 
    对此,经销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新车在交付前要进行售前检测(pdi),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小毛病和小瑕疵有义务进行修复,只要不超过车辆总价值的5%,是没有义务告知消费者的。
 
    他坦陈,挡风玻璃是在进行售前检测时,发现挡风玻璃存在瑕疵于是进行更换,同时也将相关信息上传到厂家系统,因此不存在欺瞒。目前,经销商也正在和消费者商议解决。
 
    广州律协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马锦林律师认为,根据对方的回应,是认可在提车前更换过挡风玻璃的。不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其行业内部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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