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25 15:02:0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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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振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抚银监罚决字〔2016〕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曹振国

  单位

  名称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毕国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未有效控制项目建设贷款投向。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抚顺银行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曹振国处以取消银行高管任职资格两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抚顺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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