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25 15:0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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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常青、王洪波、于德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抚银监罚决字〔2016〕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洪波、于德成、孙常青

  单位

  名称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刘金柱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现金清收类贷款存在内部员工替还款现象。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新宾联社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洪波、于德成、孙常青分别处以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抚顺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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