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30 15:14:5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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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拆、包装、模式升级:平台与网贷划界限
 
    824《暂行办法》明确规定,P2P网贷平台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等。从扎堆“集团化”到陆续分拆网贷业务,互金平台混业经营被禁与网贷业务面临的“强监管”是重要原因。
 
    平台为迎合合规和谋求发展,与网贷划清界限成为行业的一种趋势。除拆分P2P业务外,也存在部分平台利用“智能投顾”、“资产配置”、“一站式理财”等概念对网贷业务进行包装。
 
    在网贷标的小额化、分散化的趋势下,网贷也从最原始、最单纯的点对点借贷发展为“一对多”“多对一”等更加多元的形式。实践中,部分平台将投资者的大额资金自动分解成若干份自动投向不同标的标,这种“一对多”“多对多”的借贷形式也被称为集合标,甚至有平台美其名曰“智能投顾”。由于集合标往往会涉及到平台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近期,在北京网贷整改中,对于集合标做出了限制,要求消化存量停发新标。
 
    此外,随着网贷行业规范越来越严格,不少平台对原有的业务模式进行了升级,剥离了资产端和资金端:有专做资产端的平台,资金端面向银行等机构而非向公众,例如美利金融,转型后专注资产端,资金端不再面向个人而是直接对接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及各类理财平台;也有专做资金端的平台或平台业务,所投标的为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如宜信、国美金融等众多平台取得相应牌照后,引入基金销售等新业务。
 
    集合标、借道金交所:穿透式监管下现原形
 
    混合经营下多类业务的庞杂、花样百出的包装名称以及不断升级的业务模式等等,使得对于网贷的定义,尤其是《暂行办法》中对于网贷的认定变得模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告诉央广网记者,判断是否为网贷,是否受到《暂行办法》的监管,需要满足“同时开发资金端和资产端,从事借贷撮合”的条件。因此,上文所提及到的资金端和资产端剥离的情况不属于网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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