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31 14:1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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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炎炎夏日已经来临,关于高温津贴的法律问题也随着灿烂的阳光如期而至。
 
    什么是高温补帖?用人单位能否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的发放期间和标准是什么?提供的清凉饮料能否充抵高温津贴?劳动者以未支付高温津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为此,我对上述问题作了一个梳理,并一一向大家作解答。
 
    一、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指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一定金额的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的一项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二、用人单位能否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根据国家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三、高温津贴的发放期间和标准是什么?
 
    各地标准有差异。比如广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于2012年5月2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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