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07 15:00: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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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黔南6月7日电 男子捡到他人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并未将失物交回,反而将卡内存款取出用于购车。近日,贵州省罗甸县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其提起起诉。

  2016年3月,黄某某在自己经营的百货店门口拾得罗某某的一张邮政储蓄卡与第一代身份证,黄某某拾得后并未将拾得的物品交给警察或与失主联系,而是将拾得物品放置在自己的店内。当黄某某预购的车辆还需三万元时,黄某某就想到自己拾到的卡内应该有钱,同时一般卡的初始密码是六个零。于是黄某某就揣上拾得的卡来到家附近的农村信用社的ATM取款机前,将卡插入取款机后,并输入了六个零,就成功的进入取款界面,黄某某就进行了取款操作并成功取款两万元,因取款数额以达到当日最高取款数额无法再继续取款,黄某某就将卡退出回家。

  第二天一早,黄某某又来到ATM机重复昨日的操作,又成功取款二万元,此时卡内余额只剩五千余元。黄某某就用拾得卡上取出的四万元支付了购车款。半个月后,黄某某再持卡到ATM机前操作时,发现卡已失效,于是当日在烧垃圾时,就将拾得的卡与身份证一起烧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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