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12 15:31:4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个人信用报告已成为每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对人们经济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和深入。为修复自身的信用状况,更好地开展经济交易,信息主体常通过异议程序,申请删除或更正自身的不良信息。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受理了许多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申请,其中绝大部分是基于其与贷款机构双方之间的争议或认识差异。但笔者在近期的征信管理实务中,接触到两起较为特殊的异议申请,信息主体以贷款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存在违约或违法情形为由,要求贷款机构删除其不良信息。因涉及贷款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增加了征信管理部门异议处理的难度;同时,因现行立法规则不够明确,也未能给信息主体提供明确的指引。

    案例概述
 
    案例一:张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在甲银行办理抵押按揭贷款,张某按时还款半年后,得知房地产开发商卷款“跑路”,无法按时交房。因此,张某一方面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确认自己对相关房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从发现房地产开发商“跑路”时起,张某即停止偿还甲银行的按揭贷款。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其对相关房产拥有所有权,但甲银行将张某逾期还款的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导致张某信用报告中出现不良记录。张某以其有“合理原因”为由,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删除甲银行按揭贷款下的相关不良记录。
 
    案例二:陈某在某汽车专卖店购买汽车一辆,在工作人员的营销下,最终选择在乙汽车金融公司办理购车分期贷款,贷款期限为3年。陈某正常还款1年后,发现实际还款的利率远高于专卖店店工作人员所称的利率水平。陈某要求立即提前还款,然而乙汽车金融公司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提前还款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鉴于此,陈某以专卖店店工作人员涉嫌欺诈为由,与乙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进一步交涉,并停止了还款。双方协商处理的进程一直停滞不前,乙汽车金融公司将陈某逾期还款的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陈某遂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乙汽车金融公司删除其报送的相关不良记录。
 
    征信案例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般来说,征信问题与贷款合同的联系最为紧密,但贷款合同与其他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互相交织时,常常会混淆信息主体的决策,同时也会增加征信管理部门处理相关征信异议的难度。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