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19 15:54:3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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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能否自由选择堕胎?开始怀孕多长时间内可以堕胎?是否需要通知家人,政府许可?”这类问题极具敏感性和情感性,因此与堕胎相关的问题一直是美国司法关注的焦点。
 
    关于堕胎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就两个相关案例作出过具体解释,这两个案例分别是“罗伊堕胎案(1973年)”和“凯赛堕胎案-对罗伊案判决的复核”。
 
    罗伊堕胎案是由对得克萨斯州堕胎法的质疑所引起的。该法规定:“凡实施堕胎均属犯罪,除非为了挽救母亲生命由医生建议堕胎。”在终审判决书中,最高法院决定通过宪法原则和医疗法律的角度去解决问题。首先,最高法院承认个人隐私权和个人自由权,这都表明了妇女有权利选择终止怀孕。但妇女的是否堕胎的权利不是无条件的,它必须受重要的国家利益(保护受孕生命)的制约。如何平衡妇女的个人自由权与保护孕妇健康和潜在生命的权利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参照有关的医学研究后,最高法院认为,涉及孕妇健康权利“压倒其他权利”的时间点接近于怀孕的头三个月的月底,在此时间点之后,堕胎的危险程度会提高,这时,州采取保护孕妇健康的措施是合情合理的。保护潜在生命“压倒其他权利”的时间点是怀孕七个月,这时候胎儿离开母体是可以存活的。
 
    因此,最后联邦最高院给出的解决办法是:1)怀孕三个月以前,可以自行决定堕胎;2)怀孕三个月以后,州可以出于保护孕妇健康的目的,限制堕胎;3)怀孕七个月后,州出于保护潜在生命的考虑,可以禁止堕胎。1973年最高院对罗伊案判决后的十几年中,又出现了多个涉及堕胎的案件。其中,联邦政府多次要求最高法院推翻罗伊案。
 
    但在“凯赛堕胎案-对罗伊案判决的复核”中,联邦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了罗伊案判决并逐条说明了理由。判决中对罗伊案有些微修正,体现在:1)怀孕七个月前,如果州的管理造成了对妇女堕胎权的实质性障碍,则该管理无效。2)否决了“怀孕三个月之前妇女可以自由堕胎,州不得管理”的原则。在整个怀孕阶段,州都可以采取措施保护潜在生命。综合前两项所述,联邦最高院其实是在肯定妇女对堕胎的最后决定权的基础上,允许州采取必要措施劝说妇女生下孩子而不是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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