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05 16:17:3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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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因为权利和义务不对等造成的。
 
    物业作为一种服务性和管理性的企业,对象是小区和业主。从法律层面上讲,物业是业主聘用的管家,业主才有决定权,可是实际上呢,这种关系完全不存在的,至少现阶段来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对等。
 
    物业是管理小区,也是服务小区的一个企业,管理和服务是它的权利,也是义务。那么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呢,如果保障不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就会导致双方关系错位,形成不对等,从而产生矛盾。
 
    主要从这几个方面看:
 
    1,物业与业主的关系,是靠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维系的。这个合同刚开始是开发商卖房时,售房合同的打包合同,业主没有发言权,是被迫接受的,你买了房就必须接受物业公司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几乎没有多少业主清楚了解合同的内容,因为没有发言权,了解了也没有自己的事。
 
    2,物业是业主聘请的,业主是物业法律层面的主人,可是业主既管不了它,也监督约束不了它,更为奇怪的是,物业的权限还大过了业主。物业对等的关系是小区,小区的权利是业委会,个体的业主代表不了小区。
 
    3,业主是个体,没有发言权,也没有处置权,一个没有平等地位和权限的业主,只能被管理。业主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自己的权利,只有了义务。
 
    4,物业与业主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在业委会的层面上,小区没有业委会,小区成立不了业委会,那么,业主就失去了对等的地位。再说,业委会的成立还得依赖物业的支持,所以,不平等的关系才是矛盾源头。
 
    所以说,所有的物业与业主之间,没有形成一个平等关系,它的矛盾一定存在,而且短时间内难以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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