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21 11:46:5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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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SEC启动了流动性危机之后第一轮改革,重点是对投资组合施加进一步地限制以增强货币基金对系统性风险的抵抗能力。本轮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投资范围、组合久期、债券回购做了严格限制;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并应定期进行压力测试;首次要求货币基金保持流动性安全垫;在基金清盘时可以暂停赎回。

    1、主要改革措施
 
    1.1资产质量
 
    由于信用事件是本次流动性危机的导火索,因此2010年改革的首要目标提高资产质量,尽可能降低信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货币基金可以指定至少4家美国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NationallyRecognizedStatisticalRatingOrganizations,NRSRO)作为备选评级机构,并指定其中一家作为正式评级机构对证券进行评级,获得最高两个短期评级的证券为合格证券(EligibleSecurity),可纳入货币基金的投资范围(或者在没有评级的情况下管理人通过信用分析认定其为合格证券)。鉴于金融危机中评级机构的客观性遭到严重质疑,指定至少4家评级机构意在打破标普、穆迪、惠誉三家评级机构垄断地位,增强评级机构之间的竞争,从而有利于评级机构在管理人既定标准下给出更加客观的评级[1]。
 
    二级证券是指没有获得最高评级的合格证券,通常信用风险较大。本次改革将货币基金持有的二级证券规模占基金资产规模比例上限下调到3%(原5%),同时单一发行人的次级证券占比不得超过0.5%(原1%或不超过100万美元)。
 
    对于回购协议,重点是防范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货币基金投资逆回购时抵押物被限制于现金和政府类债券[2]。同时,货币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定期对交易对手风险进行评估。
 
    1.2组合期限
 
    久期反映了资产价值对利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因此久期越短,对利率波动的承受能力越强。大额赎回过程中的债券抛售伴随着收益率的大幅上升,组合久期的缩短使得基金资产更能保值价值稳定,并加快资金周转以应对赎回。
 
    本次改革除了将常用的加权平均到期期限(WAM)上限从90天缩短为60天外,还新增了加权平均剩余期限(WAL)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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