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28 13:4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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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会见。
 
    这是国家对于所有公职人员的特别规定,即任何职务犯罪,必须先处理党纪、政纪(公职)问题,再处理刑事犯罪问题。也叫"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这即是对公职人员的保护,又是对公职人员的严格要求。更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国家公务员"非经法定程序进行党纪、政纪处理,不得被'侦查、起诉、审判′的法律明文规定,也是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与普通百姓刑事犯罪的本质区别。
 
    因此,公职人员设嫌职务犯罪实施调查,律师不得介入是政治行为的党纪政纪调查。
 
    不是刑事侦查,这是符合法制原则的,也是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
 
    那种企图把"律师介入"提前到职务犯罪的调查阶段,是错误的。混淆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特殊的少数人,并且是手里握有一些实权的少数人,这也是关键的少数。
 
    对这关键的少数人,必须用关键的专门办法和措施才能对付。
 
    如果对这些职务犯罪的少数人的调查措施,混同于普通公民的刑事犯罪,是低估了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并不利于反腐败。
 
    所以,对于职务犯罪在调查阶段,是确定错误与罪行的界限与程度,是政治行为,不是司法行为,所以律师不得会见,也无权会见。
 
    只有当职务犯罪接受党纪政纪处理后,移交人民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后,律师方可依法介入。即公职人员构成了职务犯罪开除了党藉、公职后,成为了普通公民,并需要追诉刑事犯罪责任时,由监察委移交检察院以后,律师才能够经批准会见当事人。
 
    如果纪委监察委"双开"后沒有移交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追诉刑事犯罪责任,当事人即不承担刑事责任,为自由人。
 
    认为,这就是法律的明文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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