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21 16:38:3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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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起曾听父亲说,有一位同事的女儿,在省城一所有名的大学读书,因为谈恋爱怀孕,而受学校处分,被开除回家了。父亲说小孩不懂事,可惜了。现在的小孩子懂事了,但更放肆出格了!严格处理此类事情,也许会伤害少数人,但能教育和保护,挽救大多数青年人。
 
  [父亲称13岁女儿被强奸警方:是约炮,不予立案]湖南安化县13岁的芬芬被29岁男子带到宾馆发生性关系,事后芬芬家人报警称被强奸,警方调查后不予立案。5月18日,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称,两人属“约炮”,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不明知芬芬未满14周岁,不属强奸。
 
  根据外貌,长相判断是否14岁,弹性这么大,浑水摸鱼的空间这么大,这它妈也叫法律标准,想发生关系,你能不能看看身份证?这点时间都没有?法律制定者,请你明确你替谁制定法律,代表谁的意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已被废止。这起事件明显属于强奸幼女的犯罪案件。警方应该立即立案。
 
  在强奸案上,我记得曾经看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是说,有个女的和醉酒进错房间,和男的强行做爱,她明明知道对面不是自己老公,第二天看到那个男的很丑,她不甘心就报案了结果那男的背叛强奸罪,这到底是法律的问题还是人的问题。
 
  这个肯定是先立案在调查,只有最后确认男的确实不知道女孩未满14周岁而且女的是自愿,才能撤案或不起诉,否则都必须以强奸罪起诉的。接报案的警察上来就说女孩自愿,不予立案,这明显就是不作为,甚至说是法盲。他忘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女方未满14周岁。
 
  如果聊天过程中女方说过自己的真实年龄,即使自愿,也是强奸;如果女方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男方确实不知,而且见面之后确实从外表上看不出真实年龄,女方又是自愿,注意,三者缺一不可,就不算强奸。这个几十年前就有过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案例了。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所以说以后网上的话……聊天的时候一定要看好自己裤裆里的小兄弟,不然的话就神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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