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14 17:10:4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近日发生一起颇引人关注的案件,江苏29岁男子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公款930万元打赏女主播,还瞒着妻子与女主播线下幽会,每次多则挥霍数十万元,最终该男会计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7年,罚款20万,被要求退还所有侵占的财产。

  有网友问,既然涉及刑事犯罪,女主播收到的这种打赏需不需要退还给被害公司呢?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因为这个问题是从刑法角度出发,但是却深度的涉及民事问题,那就是打赏本身的性质是购买服务的消费还是赠与?如果这种打赏是购买,那可能就不能作为赃款要求退还,因为那些主播等于花钱看了场昂贵的表演,等同于将赃款进行了挥霍。

  如果这种打赏的性质是赠与,女主播和平台就可能要把打赏钱退出来。

  这又引申出一个问题,女主播的才艺展示和陪伴服务,是不是一种有价表演?

  即便是表演,打赏的钱是否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对价?

  在经济类犯罪、财产类犯罪案件中,已经被嫌疑人处分的赃物是否要追偿,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整体的原则是依法追回,坚决退赃。

  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对赃款脏物的善意取得作出了直接明确的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在民法体系中,善意取得构成条件有五个: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普遍观点认为,货币是种类物,占有即所有,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其把“赃款”也纳入了善意取得的范畴,笔者认为这仅仅适用刑事案件的裁判执行领域)

  相关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公平,降低整个社会的商品交易成本。

  这一点很容易理解。

  比如拿贪污的钱去饭店吃饭,买衣服,集资诈骗被告人拿了钱买车、买房,如果交易的价格是市场价格,商家也不知道钱的来源,就构成善意取得,公安机关追赃过程中,无权要求饭店退钱,无权要求服装店老板退货,也不会说把房子和车退给商家,如果不对善意取得进行合法保护,商家不但要保证自己提供合理的服务,还要承担去核实消费者的钱款来源是否合法,这就无限推高了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这种善意取得的情况,比较通行的做法就司法机关是把房子或者是车辆查封后进行变现,或者是拍卖,将所得的钱款退还给被害人。但是如果是钱被花了比如用来购买高档餐饮服务、旅游或者高价购买了其他合法服务,那就只能要求犯罪嫌疑人从自己的财产中退赔。

  而对于该类案件,打赏女主播以及要女主播陪同一起奢侈消费的情况,要如何定性?

  打赏和礼物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其实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从性质上而言,众所周知,网络主播,通过网络的付费或者是免费表演,获得观众和网友比较随意的打赏,这种打赏的性质到底是购买服务还是普通的赠予?

  笔者认为,从目前网络直播行业的现状来看,多数直播都是免费的,任何人只要有网络,有相关的硬件设备,就能够通过登录相关的网站观看该类直播,而相关女主播通过直播平台的才艺展示,也可以视作一种免费表演,但是网友和观众的打赏,有观点认为这是一种赠与,而非购买服务。

  理由是:

  首先,如果是购买,一般来说都有相对固定的价格,而这种网络打赏往往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数额可多可少,少则几分几块,多则上万的情况都有,因此其价格不具有固定性;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