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05 19:34:5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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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利息、迟延利息和保全损失的处理

执行难,难在很多方面,仅利息的计算问题就非常复杂,我们从一则案例就可以窥见一斑。

 

案例来源:江苏高院(2018)苏执复23号江苏星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日丰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同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案情:

【诉讼阶段】

1、2014年4月22日,本案(331案)保全了同泰集团对永泰公司的债权4000万元;永泰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2日将4000万元提存至南通中院执行款账户。

2、2014年4月22日,另案(289案)保全了同泰集团对永泰公司的债权2400万元;永泰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将2400万元提存至南通中院执行款账户。2017年7月26日该案解除保全措施。

3、2015年6月3日,南通中院作出本案(331案)判决:日丰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星源公司30553763.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1年期流动资金基准贷款利率2倍计算),同泰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09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日丰公司、同泰集团负担。2015年11月20日,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执行阶段】

4、南通中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5、2015年12月8日,扬州中院另案(010案)裁定冻结331案星源公司执行款6400万元。

6、2017年10月19日,本案作出结案通知书,确认本案(331案)执行款总额为本金30553763.45元、利息损失26001566.61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256575元,合计56811905.06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

7、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星源公司和同泰集团一致确认,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本金为30553763.45元,依判决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26001566.61元。双方于2017年6月28日在法院谈话中认可将南通中院执行款账户中的4000万元和2400万元作为本案可执行款项。

【异议阶段】

8、星源公司异议称:本案遗漏迟延履行债务利息部分的执行,请求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起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予以执行,其中一般债务利息是每日7383.83元,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每日5346.91元。

9、南通中院认为:

一、关于提存问题。(因财产保全)永泰公司将4000万元提存,相当于将4000万元扣留于南通中院执行款专户,保全阶段的查封效力可延续至执行程序,本案保全阶段扣留同泰集团的4000万元自动转化为本案执行程序立案之日扣留同泰集团的4000万元。但0289号案件中扣留同泰集团2400万元不能自动转化,直到2017年6月28日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才转化为本案执行案款。

二、关于一般债务利息。根据双方确认的计算结果,本案金钱债务包括本金30553763.45元及一般债务利息26001566.61元。据此,执行扣留款4000万元应先行扣付日丰公司、同泰集团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09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23960元,合计380535元,其次扣付债务本金30553763.45元,再扣付债务利息9065701.55元,剩余利息16935865.06元继续执行。至2017年6月28日,未偿付的利息可用2400万元予以扣还,尚余7064134.94元应当如数退还同泰集团。

三、关于加倍债务利息。1、本案中,同泰集团的4000万元已在2015年12月1日执行扣留,该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再计算,不足清偿部分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依法计算。2、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本案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已全部执行到位,未执行到位的金钱债务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部分一般债务利息16935865.06元。因一般债务利息不产生迟延履行利息,故该未清偿部分16935865.06元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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