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05 22:4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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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比较麻烦,理论上在国有企业当工人,管理比较严格,档案材料是比较齐全的。
 
    如果职工离职,企业应当将职工档案移交至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如果本人的档案丢失,可以随着档案转递记录进行审核。
 
    1988年,我们国家已经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当时进入企业的工人都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交纳社保的。而且当时会制定发放劳动保险手册。劳动保险手册中会记载何时交纳了多少钱的社保,并以此作为交费记录。
 
    如果实在找不到职工档案,以此手册也可以。
 
    如果社保系统中有社保缴费记录,职工保险手册可以作为职工档案材料予以证明。
 
    可是如果社保系统中连交费记录都没有,那么一般需要职工提供企业的社保缴费记录、企业工资表等档案材料。实在不行,可以以工资表为证明材料进行补办。
 
    如果企业所有档案材料都丢失,企业已经处于破产倒闭状态。在所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查找不到职工档案的情况下,而且社保系统中也没有相应的缴费记录证明材料,那么这段时间的工作记录就无法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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