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24 22:2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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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有监护权的一方,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和剥夺没有监护权的一方探视孩子的权利。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起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用。同时还规定,没有监护权的一方依法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孩子也有探视父亲或者是母亲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
 
    如果没有孩子监护权的一方,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或者是其它的经济来源,但又拒不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有孩子监护权的一方拒绝对方探视孩子,这是属于民事矛盾纠纷。要是没有监护权的一方,丧失了体力劳动的能力,既没有收入,又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不抚养孩子,要探视孩子,遭到对方拒绝,对方的拒绝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如果对孩子没有监护权的一方,正常的缴纳了对孩子的抚养费用,履行了自己对孩子的义务。无故被对方拒绝探视孩子,可以将对方告上法院,依法正常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或者是更换对孩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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