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29 10:1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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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是审判机关,它是没有任何理由对任何一个案件订立罪名,涉及公诉类刑事案件都是由公诉机关也就是检察院来根据其受理的侦查机关也就是公安局,纪监委等提供的证据来拟订起诉罪名的。

  提交到法院后法院有两个职能一个是看证据是否满足起诉标准,一个是开庭审判。

  如果证据不足以满足该罪名的起诉,法院会要求公诉机关重新搜集证据或者不予起诉。

  重新受理证据在案件允许的侦办期间完成就可以重新起诉,而不予起诉则公诉机关可以变更罪名在案件侦办期间可以重新提起公诉。如果侦查机关的证据不足以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不能超过侦办时限,但如果有嫌疑人确实需要羁押的,可以提出延长羁押时限。

  人民法院在审判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公诉案件时,往往会遇到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比较模糊界限不清的罪名,这些似是而非法律规定不太明确具体且总会使公诉机关与人民法院在理解上产生偏差,从而在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及使用法律上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司法实践中,之所以有辩护律师制度的设置,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由辩护律师结合被告人所涉犯罪的主客观情况,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向法庭提出诸如无罪、减轻、从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这中间当然会包括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什么类型的犯罪……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或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够成此罪而应该是彼罪,其都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有独立的审判权,其会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如果其认为辩护律师的意见正确,也会作出不同与公诉机关所指控罪名判决。

  但,法院没有权限也不能要求公诉机关换个罪名,只有到了审判的时候,由证据和辩护来确定罪名成不成立,量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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