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01 11:43:5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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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实话,现在不仅仅是保安岗位,还有很多很多的一线岗位,他们一天上12小时,更有甚者,14和15小时都有。从《劳动法》来说,肯定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对工作时间和加班的规定,但为什么又还有这么多的人去从事这样的行业和岗位,笔者认为理由大致如下:

  第一、这类人群普遍学历偏低(这里没有贬低的意思),没有学历,没有技术,很难做到管理岗位或胜任技术岗位,只能选择这样的岗位;

  第二、很多公司的保安人员年龄偏大,这类人群找工作没有太多选择的余地,只能选择辛苦点,时间长点的工作;

  第三、家庭原因。很多做保安的都是成家了,家里有几个小孩上学,花销成本高,没有办法,只能找工作时间长点的,工资高点,才能养家糊口;

  其实很多保安找工作,他们已经知道了,要上12小时,所以基本上也不会因为这个去维权,再者维权成本高,时间也长,而且如果企业已给加班费的情况下, 就算维权劳动者也得不到额外的好处,最多也是由劳动监察大队对企业下达纠正的通知,这也不是劳动者想要的结果。

  您问题补充里面有说,未给加班费,这个倒可以成为仲裁的理由,因为这个胜诉后,企业要把未支付加班的费用全额补回,还有就是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离职,要求补偿金。

  希望以上答案,对各位看客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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