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31 22:49:4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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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刚刚看过这个报道,说的是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的事情。
 
    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2013年9月至2014年期间,支行客户经理申某把43名客户的理财资金,大约5000万元,“飞单”办理其他单位的理财业务,结果出现项目逾期后被判定为非法集资项目。
 
    银行认为:用户投资的理财项目,不是本公司的产品,该项目理财收益率在11-13%之间,并非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该业务和银行无关,客户经理申某已经离职,银行不该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客户投资时应该了解投资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但是二审认为:银行风控不到位,对申某没有尽到监督责任,因此判决银行承担20%的责任。
 
    这种责任判定到底对不对?
 
    客户既然是到公主坟支行办理业务,就是冲着银行去的,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客户经理的行为代表的是银行,因此银行的责任应该超过20%。试想,如果没有这个银行,客户不会去办理业务,如果银行能够制止客户经理“飞单”,用户也不会产生损失。
 
    从客户责任看:11-13%的投资肯定对应着较高的风险,客户既然选择投资,就应该事先了解产品风险,否则非法集资、庞氏骗局都会变成只赚不赔的买卖了。
 
    从银行的责任看:无论银行是否知情,银行管理失职是肯定的,而且5000万的资金,43名客户,几年的投资周期,银行如果说完全不知情,肯定说不过去。
 
    所以,我认为银行责任是在先的,其次才是客户自己的责任。因此损失的资金银行和客户各承担50%是比较合理的,银行和客户可以就损失再向申某和非法集资单位进行索赔,至于是否能赔得起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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