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17 17:29:4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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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别人的钱不给,手机也不接,短信也不回,并且拒收法院的传票。这是标准的想赖债的表现,明显是想用拖延的战术对抗债权人。

    对于这样的人,当事人是非常无奈的,法院送达找不到本人,也是很费劲的。但是就因为找不到本人,要求当事人撤诉,这也是没有道理的。
 
    当事人的起诉是原告的权利,撤诉也是当事人的权力,不能因为无法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就让原告撤诉。
 
    事实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有几种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
 
    如果原告起诉后,无法送达给被告法律文书。那么首先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对方拒收邮件,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到被告人家中就可以了,并不一定非要交给被告人本人。
 
    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不知道具体住址在哪?电话也不接,最后实在不行的话,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即在报纸或者有关媒体上发出公告,公告期满60日后即视为送达。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对方下落不明的证据来,也就是要求提供对方所在的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这样做就有一定的难度了,有些当事人是无法取得该证明的。
 
    所以,对于那些老赖,不用那么客气。只要有邮局的退件证明就可以了,然后就公告送达,并及时作出判决。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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