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18 14:15:5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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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提前还款违约金的收取是需要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的,但是超过7年还要收取违约金,放在现在的市场来看,肯定不合理了。而关于条款的约定一方面与具体的银行当时的政策有关,另一方面又与当时的市场调控环境有关,所以所谓的合不合理,在不同的时间看会有不同的解释。

  一、提前还款的条款约定受不同时期的市场环境和不同银行等因素影响。

  房贷是一个比较长时间的产品,而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市场环境、不同的银行在条款约定上是可以有很大的差别的。比如题目所说的合同,是签于7年以前,当时的市场环境与现在肯定是不一样的,房贷是一项成熟的产品,各家银行之间不会有太大的政策差异,可以想象那个时期的所签的合约应该都规定了大同小异的违约金约定,这种约定主要是打击提前还款的积极性,以尽可能保证银行这笔资金的收益,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当时的调控要求打击炒卖风气,增加楼市炒作的资金成本,不过经过七年之后还要收取违约金,多半是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而市场也会随着时间一路发展,不同的时期银行的政策也会不一样,像现在签订的房贷合同,很多银行对一年以后再提前还款的客户已经不再收取违约金,对比题主7年以后还要面临罚息,两者差别是很大的,不过所处时期的不同,银行市场也是不同的,随着市场的变化,银行政策也在改变。

  二、即使是“霸王约定”,作为弱势群体要改变结果也会很费劲。

  合约应该是与当时的市场环境吻合的,只不过时过境迁以后,会发现与现状差别越来越大,而合同对于这方面的约定一般是固定的,不会像改变基准利率一样可以与时俱进,银行按约定收取违约金也只是按章执行,作为客户一般情况下只能履约。而如果有证据证实这份合约有欺诈的成分,那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又或者做广大客户的先行者,试试与银行商讨重新订立合乎现状的条款,或者谈减免违约金,这种情况就看个人能力了。

  总的来说,履约7年后提前还款还要收取违约金,放在今天来讲与现有的市场环境并不协调,但对当时的市场环境来说,也许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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