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2 19:5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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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调整利率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其中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的“(三)关于借款合同”针对2019820日后的利率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表述如下:“……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20198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近期判决中对利率的相关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法院判决关于利率的表述变化反映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该案一审法院(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泾渭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东(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28495491.70元,并承担以欠付款28495491.70元为基数,自20156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该案二审法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东支付下欠工程款12423192.92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12423192.92元为基数,201563日起至20198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8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2019820日以后利息的计算标准的表述。

三、未来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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