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28 22:43:4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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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一则消息,让市场炸开了锅。消息称,证监会计划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或将从几大商业银行中选取至少两家试点设立券商。

  这一则消息让市场梦回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前夕。5年前,向银行发放券商牌照其实已被监管层提上日程。

  彼时证监会表示,“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下称“国九条”),明确提出实施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研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

  “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落实‘国九条’的有关要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研究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以及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有关制度和配套安排,相关研究工作正在进行中,并需履行必要程序。有关政策的公布实施尚无明确时间表。”彼时证监会称。

  然而,一晃五年,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时过境迁,如今重提商业银行获取券商牌照又是为何?21世纪经济报道梳理了目前市场上对商业银行获得券商牌照关心的三个核心问题。

  总的来说,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将是国内金融市场发展不可阻挡的趋势,但由于法律层面的限制,现阶段商业银行入局券商的范围和规模有多大仍是未知数,但无疑,此次监管层进行试点或是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又一次尝试。

  另外,有市场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已有商业银行控制了信托、保险等牌照,获取券商牌照可认为是完成了综合业务经营的闭环。这应视为金融混业进一步推进的政策信号。

  问题一:法律层面是否有障碍?

  商业银行直接获得券商牌照,从法律层面来说是有直接障碍的。

  首先是2015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实上,这一项要求自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以来就已经确定,虽然为适应市场和经营环境变化,2003年和2015年商业银行法都经历了修订,但上述确立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原则始终未改变。

  与此同时,在今年实施的新《证券法》总则第六条也有相关的规定,即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市场也都明白“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句话的含义,这句表述已为商业银行获得券商牌照留足空间,因此市场猜测,如果此次消息准确的话,大概率将是有国务院特许或者授权的请示批准商业银行获取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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