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8 15:01:5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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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女士已经被找到,但是不幸的是已经遇害,根据警方的通报,其现任丈夫存在重大作案嫌疑,目前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所以其丈夫目前还是“嫌疑人”,一切等待官方调查结果的公布(不信谣、不传谣):

    那么假设来女士之死是其现任丈夫所为,那么家产还可以留给现任丈夫的儿子吗?
 
    一,首先我们看来女士和现任丈夫许某某的婚姻关系和家庭组成:
 
    1);来女士和许某某均为二婚,两人属于重组家庭;
 
    2);两人结婚前,来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女、许某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已到结婚年龄)
 
    3);两人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
 
    所以,两人实际有3个孩子,而许某某的儿子面临结婚,也是本次事件的导火索。
 
    二,首先我们看事情的起因:
 
    据媒体和来女士亲朋、邻居的说法来看,来女士和其丈夫因为楼房分配问题有时会吵架,来女士名下两套回迁房,一套50多平,一套100平;
 
    许某某与前妻的儿子目前面临结婚,许某某想让来女士让出100平的房子给其儿子结婚用,来女士不肯,所以动了杀心(猜测推理,以官方通报为准!)
 
    三,法定继承顺序
 
    1】首先我们看到,俩人的两套房均是来女士名下的拆迁房,是结婚后分的,而许某某是外地人,在杭州工作而已,所以来女士分得的两套房子虽然是婚后分的,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还有待确定;
 
    2】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3】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有以上情节的不享有继承权。
 
    所以很明显了,我们说一下结论:
 
    假设许某某被最终确定为是杀害来女士的凶手,那么他在《继承法》方面违法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已经丧失了继承来女士财产、房产等各类资产的资格,所以第一顺位继承中第一继承人“配偶”缺失,由第一顺位继承的第二继承人“子女”继承,但是来女士和许某有1个共同的孩子,还各有一个与前任生的孩子,共3个孩子,他们都有继承权吗?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子女”继承包括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许某儿子有继承权,但是只能从他父亲许某处继承财产,而许某因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已经丧失了对来女士房产的继承权,所以其儿子肯定得不到房产!
 
    还有,下面这点很关键:许某假设杀害了来女士,那么在起诉时,来女士的两个孩子、来女士父母可以连带民事责任起诉,要求许某赔偿精神损失、父母赡养费、墓地葬礼等费用、父母赡养费等等,所以一系列费用算下来,即使其儿子有继承权,那么根据继承与义务对等的关系,他必须其父赔偿,所以基本上也赔偿的差不多了,许某的儿子几乎什么也得不到。
 
    所以,最终的结论是许某的儿子能分得房产的概率几乎为0。
 
    许某最终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了!
 
    大概率他儿子会宣布放弃继承,毕竟其父所付出的民事赔偿金额会很高,几乎会高出其儿子应分得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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