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10 17:32:0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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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个完全是乱说,现实在大部分的老板依然都还是自己当法定代表人,只有个别规模较大,组织关系复杂的企业或者有特殊目的的企业才会使用其他的个人来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规模大,组织关系复杂的企业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现实中很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外协议、融资担保、薪酬发放、长期请假等等均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核,一家企业规模做大后,涉及到的子公司、孙公司、重孙公司、合资控股公司等关联企业可能达到几百上千家,企业的老板若全部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那么会活活累死,所以规模庞大的企业,一般老板只会担任母公司及个别极其重要的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余的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则由其他高管职工担任,这个只是为了减少工作量,分摊老板的压力,确保企业稳定持续的正常经营。
 
    特殊目的的企业
 
    什么是特殊目的的呢?特殊目的常见的有两种:
 
    一是规避统一授信,扩大融资规模;在任何一家银行融资,银行都会要求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统一授信,给予申请人所在的集团一个总控额度,以降低风险。由于总控的原因,企业的融资规模整体有限,故而现实中部分企业为了扩大融资规模,就会成立体外企业(即明面上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均与申请人不一致,老板通过私下隐藏的协议控股),通过体外企业融资,增加融资的规模;
 
    二是逃避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企业要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其中第(二)(三)点是最常发生的,个别老板私下另成立的企业,就是为了偷税漏税或者用于逃避债务的,只要企业有发生上述行为,作为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许有人会说,我只是挂名,其他的并不了解,理论上没错,但是按照规定,作为法定代表人本身企业的一举一动就是在你的职责范围之内,没有注意到就是你的失责,所以依然可以处罚你。
 
    总结
 
    在银行从事授信业务十年以上,审查接触过的项目估计也有上千家了,体外、挂名法定代表的人的情况不能说没有,但并非主体,现实中大部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是由老板自己担任的,特别是中小企业中,这个现象更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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