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27 20:48: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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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肯定的说:继承不了,不管继承人是不是农户。但是,继承不了宅基地,不意味着不能“使用”宅基地。
 
    恰巧10月20号的时候刚刚出了一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而且还是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的结果,规格非常高。里面涉及到关于非农户人员继承老家宅基地的相关说明。
 
    这里,也结合着这个答复,对题主问题做一个说明:
 
    首先要清楚:宅基地,任何人都继承不了。
 
    能继承的财产,必须是去世人生前个人合法财产。
 
    宅基地,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不属于农户个人,因此,不能作为遗产。
 
    但是,如果宅基地上盖有房子,这个房子是可以认定为个人合法财产的。所以,宅基地房,可由继承人继承。而正是因为房盖在地上,总不能“把房挪走、把地留下”吧?所以有了“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宅基地房,就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继承宅基地房,跟继承人是否农户没有关系——只要是合法的继承人,不管户口在哪,都可以继承。
 
    根据继承人户口不同,由此会衍生出不同的两条线:农户继承人、和非农户继承人,继承房之后,有什么区别么?
 
    非农户与农户继承人,继承宅基地房之后,有很大区别
 
    20号的那个答复一出,很多人欢呼雀跃。个人却持保留态度。
 
    先看看这个答复里面的几个关键点:
 
    1.“房地一体”原则。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注意上面标粗字体。
 
    结合到题主问题,可以解释为:
 
    如果老家宅基地上已经没有房了,就继承不了——必须遵循“房地一体”原则。所以,这是大前提。
 
    而在这一点上,相比答复之前,没有任何变化。
 
    2.确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这条特别关键,让众多在老家有宅基地的非农朋友们,特别欢腾。
 
    按照上述说法,继承了宅基地房,就占用了宅基地,就可以确权登记。这一点相对之前有变化么?有——唯一的变化就是可以登记了。而且,登记的时候还必须做好标记(注意:这个标记,其实已经把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取途径说明清楚了。为什么说清楚,相信大家可以理解)。
 
    但是,在宅基地使用权上有本质变化么?个人持保留态度。
 
    我们知道,一旦继承了老家宅基地房,本来就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之前的规定是:
 
    如果非农户继承,那么,继承下来的房子是不得翻盖大修的,直到房子不能继续使用,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大家应该可以看出问题的关键:非农户继承人继承房子之后,能不能翻盖、大修,让房子一直保持可使用状态,这才是核心!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任何解释或者配套规定的出台——无意给欢腾的人们泼冷水,本人宁可保守的理解为:明确登记,只是对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一个推进,仅此而已。
 
    小结
 
    综上所述,做一个简单小结:
 
    宅基地,继承不了,不管继承人是不是同集体户成员。
 
    宅基地上有房,是可以通过继承宅基地房、进而获取宅基地的使用权,与继承人是否农户无关。
 
    非农户人员继承房子之后,不能对房子进行翻盖、大修,直到房子不能继续居住,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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