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10 17:14:3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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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些条件下,监护人有权处理残疾人的房产。
 
    在这里,我们不讨论监护人是谁、被监护人是什么样的残疾状态,仅就这两类角色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做一个说明:
 
    监护人最基本的责任在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上述法条,表明了两层意思:
 
    第一,监护人出于对被监护人保护目的,是可以处置其财产的。
 
    举个例子:
 
    假设被监护人有一套房产,需要紧急救治、需要大笔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处置其房产、用于被监护人的救治。
 
    也就是说,处置房产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置所得,必须要全部用于被监护人。
 
    第二,如果被监护人具有自主决策能力,监护人可以在征求其同意情况下,代为处置房产。
 
    举个例子:
 
    假设被监护人属于身残人士而非智残(即头脑没问题,思维正常、意识清晰),主动想处置房产,但是本人又不具备亲自办理的能力,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可以代为执行,帮助其处理房产。
 
    对上述结论,“反过来”说就是:
 
    如果监护人未征得具有自主决策能力的被监护人同意而私自处置其房产、或者被监护人不具有自主决策能力、且处置用途并非全部用于被监护人,那么,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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