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10 17:1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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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您的可以要回来的。
 
    按照题主描述推测:两套房子,应当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分别登记了各自名字,但这种登记结果,并不影响房产的共有属性。也就是说,每套房子,均有双方的份额,而且是“共同共有”、各自一半。
 
    那么,任何一方对房产的处置(包括出售、赠与、甚至出租),都必须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才行,无权单独决定。况且,这种赠与,并不是为了满足题主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也就是说,丈夫的赠与行为,对于夫妻属于“非善意”。
 
    赠与,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
 
    题主丈夫将房产赠与给其妹妹,在题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认为侵害了题主合法权益。
 
    按照《民法典》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题主丈夫作为赠与人,其实是损害了题主的合法权益,题主完全可以主张赠与无效、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而且现实中诸多案例支持此类结果。
 
    从另一个角度,题主丈夫的妹妹,从常理上可以推定:第一,获取房产是无偿的(与缴纳的契税等税费无关);第二,应当知道这套房子是哥哥夫妻共同财产。在明知的情况下还不征求嫂子意见,属于“非善意”受赠。
 
    另外,还需要提醒题主,注意时间点:要求在得知此事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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