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24 16:2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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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情况下,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两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登记为儿子名字,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都算作父母对儿子的单方赠与,属于儿子个人财产。
 
    第二个步骤,儿子一旦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名字,就视同为儿子对妻子的赠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里,简单借用法条解释一下:
 
    父母全资买房,登记为儿子名字
 
    大家都知道,我国房产采取的是登记制度。登记在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就有房产的产权份额。
 
    而从家庭关系角度,如果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按照原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废止,但是解释并未废止):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于上述加粗字体的解释就是:如果父母在儿子婚前给儿子买房,只登记了儿子名字(因为没有登记准儿媳名字,所以不能认为是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那么,这套房子将视为儿子的个人财产。
 
    婚后儿子在房产证上增加了妻子名字
 
    婚后全款房产加上配偶名字,这种加名的结果,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用《民法典》来反面解释一下: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按照定义,这套房子属于儿子婚前个人财产,成婚之后,也将作为其个人财产。
 
    但是,是否永久为个人财产,还有个前提:个人财产没有做任何产权上的变更。一旦发生变更,将改变个人财产的产权性质。
 
    而儿子的个人房产上增加了妻子名字,就意味着他主动做了房产的产权转让——将房子的一部分份额,无偿赠与给了妻子。再结合上述谈到的登记制度,房子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儿子、儿媳在房产中的份额,原则上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共有情况”为基础:共同共有的,各自一半;按份共有的,按照登记的份额比例。
 
    虽然,假设儿子儿媳离婚,从说法上是偏向于实际出资人、或者受婚姻伤害一方,但不管偏向谁、偏向多少,对方依然能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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