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01 15:51:5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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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房子实行“地随房走”并不是从2021年才开始的,我国《物权法》(2007年10月0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为什么会出现“地随房走”的情况】
 
    可能很多人认为我老家的房子是我的、地也是我的,为什么还有“地随房走”?
 
    1.宅基地
 
    在我国农村绝大部分的土地都属于集体土地,土地属于各村集体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组织根据土地性质(承包地、宅基地等)、根据村民需求进行分配,也就是我们常见的村民承包土地、申请宅基地等等情况。
 
    但是不论是承包土地、申请宅基地,村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也就是说虽然地一直是村民在种、在住,但是土地还是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并且由于其特殊的土地性质,只要村民的身份不变,一般情况下可以无限期的使用宅基地,这也就导致很多村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2.房屋
 
    至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是由村民自行出资建造的,所以属于村民的个人合法财产。
 
    【“地随房走”有什么用】
 
    一般情况下“地随房走”我们常见的应用于非农户子女继承父母宅基地的情况,由于非农户子女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所以本不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由于地上房屋属于父母的合法财产,子女可以继承,所以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子女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直到地上房屋自然损毁。
 
    但是虽然子女“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由于不具备资质,所以一般情况下子女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导致后续可能产生一定的麻烦。
 
    但在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当中也对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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