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01 20:56:5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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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提到的公证,指的是房产归属公证(相当于婚内财产协议),那么这套房子中没有男方份额,也不会因男方去世而产生房产继承问题。但是,婚内偿还的贷款,可能会有不同结论。
 
    以下分别就房子和贷款,做一个说明:
 
    关于房产
 
    涉及到与婚姻有关的财产归属问题,影响因素比较多,不单纯是看登记情况,还包括实际出资人(例如您提到的,男方负责还贷)。
 
    但是,有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双方书面协议,具有最高优先级——只要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好了财产归属,可以忽略以上因素。
 
    从题主描述的字面理解上,应当属于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情况。如果题主提到的公证是类似“房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意思,房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与男方无关。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贷款
 
    男方还贷。正常情况下,应该是男方把钱给到女方、女方还贷。所以对接银行的,肯定是女方。
 
    关于这个贷款的认定稍微有些麻烦:
 
    如果在公证中同时也约定清楚了(仅做意思表示):贷款由男方偿还,作为男方无偿赠与给女方的,作为女方个人财产。那么,还是本着协议优先的原则——贷款也不涉及遗产的问题。
 
    如果未提及贷款偿还的问题,那么,婚内已偿还的贷款部分,视为夫妻共同偿债,各自一半。所以,其中婚内已经偿还的贷款部分包括增值部分,有一半是男方的,这部分将作为遗产。一旦涉及到继承问题的话,女方要把这些钱凑出来,由继承人继承。
 
    题主描述中提及的继承分割方式、以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男方兄弟姐妹继承问题,是对的,不再赘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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