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01 20:5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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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与不让,从法的角度,个人给出的结论是:不让。
 
    在阐述之前,先做一个假设:这份遗嘱是婆婆有老年痴呆症状之前订立的、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内容等的要求,即遗嘱合法有效。
 
    以下分两个方面说明:
 
    遗嘱部分无效
 
    遗嘱最基本的要求,是其中涉及到的财产,为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
 
    题主提到婆婆立遗嘱将公婆共有房产全部给到儿子,其中大概率涉及到遗嘱部分无效的问题——因为婆婆在遗嘱中指定的财产,不完全属于其个人财产。
 
    这套房子是公婆共有财产,各自一半。当公公过世之后,属于公公的那一半,已经发生继承,由婆婆、儿子、以及其他子女(儿子的姊妹)法定继承,原则上均分。
 
    所以,这套房子里面,已经有了其他子女的可继承份额,并不完全属于婆婆。
 
    但是并不能武断定义为这份遗嘱无效——遗嘱中属于婆婆的个人部分(包括其自有的一半、以及继承公公的份额),依然可以按照遗嘱执行。
 
    所以,现在房子分割的结论是:
 
    婆婆自有份额、以及她继承公公的份额,将按照遗嘱,给到儿子。
 
    儿子有一部分法定继承公公的份额。
 
    儿子的姊妹有一部分法定继承公公的份额。
 
    其他姊妹想增加份额,可以么?
 
    从法的角度,个人认为不妥。最直接的两个理由:
 
    合理。题主、老公对婆婆的赡养,相对其他姊妹,只多不少,并不存在因为赡养少、少继承的理由。甚至可以认为,相对其他姊妹付出更多一些,反而应当要多继承。
 
    合法。按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份额分配其实已经很清楚——姊妹法定继承公公部分,儿子遗嘱继承婆婆部分。
 
    合理、合法,已经足以给出题主拒绝的理由。
 
    具体到怎么办,给出一些建议,至于话术,题主自行斟酌:
 
    从对老人的赡养上,一家人都尽到了孝心,虽然姊妹们每个月过来探望两次,但是客观的讲,老人日常的吃喝拉撒,都是题主一家人在照顾。其中麻不麻烦、费心多少,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
 
    老人的房子中,有姊妹的部分可继承份额,这部分依法办事,给到姊妹们继承;其他部分,从老人的意愿上,通过遗嘱表达了自己的意思,希望能够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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