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6 15:26:4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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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看法:财产可以检验人性,但是用来改变人性,很难。未尽赡养义务无法继承房产,杜绝不了子女不孝的现象。
 
    我国一共就两个“继承法”,一个是1985年的《继承法》,一个是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但是,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做一个前后对比,结论很简单:没什么根本性变化,与其说新法,不如说做了一些无关痛痒的小调整而已——升级都谈不上。
 
    关于题主提及的继承与赡养的关系问题,之所以给出“无法杜绝”的结论,有三个理由:
 
    赡养与继承的关系,并非新法,而是旧规。《继承法》执行三十余年,其中存在的弊端、问题历来已久。新法未改,结论就是:之前是什么样,现在、未来依然存在,除非对“继承”大动手术。
 
    赡养判定困难。虽然这个说法有些绝对,但这是事实——我国有关赡养的法律法规中,也仅仅提及了“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谁能解释清楚这个定义的判定标准是什么?用模糊的东西来做出普适性的、唯一的判定结果,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妄图用法律改变人性的想法,过于理想。法律有两个根本作用:一是用来约束人的行为。这一点上,需要有严格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来形成约束,绝不能模棱两可——这是红线;二是用来鼓励人的行为。例如,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强制,但是本意上是鼓励。而鼓励作用的发挥,就没有边界了——依赖于人的个体行为。个体行为背后体现的则是人性。人性是最本质的东西,与法规之间,不知道还隔着多少层关系。希望用法规来解决人性问题,基本属于“想象”。
 
    所以,真心赡养父母的子女,无须通过法规来强制,而是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得回报;不赡养父母的子女,对父母房产该争该抢依然照旧,至于争抢的结果,不可能做到只有“无法继承”这一个结果。
 
    真正能让这个理想落地,按照目前的有关法规,只有两种手段:
 
    一种手段在于老人。老人心里的秤要平,必须对个人房产分配做出提前安排。可以通过订立合法有效遗嘱、可以提前过户,指定给孝顺子女。
 
    另外一个手段,在于孝顺子女。孝顺子女一定要学会“做好事留名”,对于父母的赡养证据要保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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