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17 18:4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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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分两种情况,结论不同:
 
    如果是在父母生前,将房产证上去掉他们的名字,要看房产证上登记的“共有情况”、以及他们在房产中的份额比例而定。
 
    如果是在父母百年后,将房产证上去掉他们的名字,需要其他子女签字。
 
    父母生前去名
 
    房产份额转让,是产权人自己的决定。
 
    如果父母健在,他们自愿想把自己在房产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只能通过买卖、或者赠与),唯一受到的影响因素是他们在房产中的份额比例和共有情况。
 
    举个例子:
 
    父母有一儿一女,有一套房产,房子上登记的是父、母、儿子三个人的名字。
 
    假设父母想把他们的份额部分转让给女儿。
 
    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共同共有”,这时候,无论如何,都必须要经过儿子的同意方可,否则转让不了(去不掉名字)。
 
    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按份共有”,这时候还要看父母的份额比例——如果俩人超过2/3,可以自行将他们的份额转让给女儿,不需要征求儿子的同意(但是要告知);如果不超过2/3,不行,必须要经过儿子同意。
 
    当然,如果仅在父母与儿子之间进行过户(去掉父母名字,全给儿子),是不需要女儿同意的——女儿本来就与此房产无关。
 
    父母百年后去名
 
    其实,这个“去名”,指的就是继承——把去世人的名字去掉,改为继承人名字。
 
    继承,必须要征得所有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的,为第一顺序;没有第一顺序的,为第二顺序)同意方可过户。同意或者拒绝这个动作,必须要书面——所以,需要其他子女、或者说需要所有子女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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