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27 21:1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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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特别好。原因是:类似这种问题,一个“不动产登记制度”就全搞混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写的很明确:以登记为准。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所以,房子应该是女方个人财产。
 
    但是,类似网友这种婚前一方出资(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登记在对方名下,房子真的完全属于对方个人么?
 
    这里先给出结论,随后解释:
 
    房子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照实际出资额比例分割房子。
 
    还贷(含增值),个人出资偿还部分归个人。
 
    为什么不遵循“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之前的《婚姻法》、现行《民法典》中,均未就网友这种情况给出明确说法。
 
    涉及到“婚姻”这个因素的房产归属判定,有诸多影响因素:登记、出资、赠与。现实中,婚前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会存在三种判定方式:
 
    一种方式是赠与给个人。相当于一方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婚结了,条件达成,赠与生效,房子归登记人个人所有——这是登记与赠与相结合的判定结论。
 
    一种方式是债务。相当于一方对另一方的借款。这种认定的结论是,房子归另一方,但是另一方要承担对方出资额的债务——这是登记与出资相结合的判定结论。
 
    一种方式是“分享性”赠与。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拿出一部分来与对方分享,而不是全部给到对方。所以结论是:房子归双方——这是登记、赠与、出资相结合的判定结论。
 
    无论哪种方式都可以看出:其实已经脱离了不动产登记的简单判定原则。到底哪种判定结论是对的?
 
    比较遗憾的告诉网友——没有唯一结论,怎么判的都有。但是,随着婚姻问题越来越多、房子价值越来越大,上述三种方式中,支持第三种结论的判例越来越多。这也是为什么开篇给出网友结论的理由。
 
    如何分割?
 
    我们把房子跟贷款分开,分别来看待:
 
    1.房子。
 
    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各自一半、还是按照出资额比例划分?个人支持第二种观点。依据是,在之前我国有关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第七条: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虽然上述解释说的是“双方父母出资”,但是推定与双方各自出资同理。所以,房子的份额,按照男女各自出资比例划分。
 
    网友提到20万是“彩礼”,这个彩礼,只有习俗,法律已经明确禁止。而且出资额巨大,所以,法律不会支持是彩礼、无偿给到对方的说法。
 
    2.贷款。
 
    贷款的分割,依据的是“出资人”原则判定——谁出资,归谁。
 
    网友提到个人出资还贷,正常情况下应该是:网友把钱打到女友账户上,女友对接银行还贷。只要网友能证明这笔钱是个人出资,那么已偿还的贷款部分,全部归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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