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31 15:36: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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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这么理解。给出两个结论:
 
    房子产权,属于所有“上证”的人。
 
    但是,占比多到2/3或以上份额的人,享有一些“特权”。
 
    以下分两个方面,分别解释一下:
 
    房子产权,属于所有“上证”的人
 
    共同上证(登记),即为共有人——所有登记在房产证上的人,均有房屋产权。换句话说,房子产权属于共有人,而不是单属于其中占比大的人。
 
    一般来讲,会出现房产份额占比大的情况,多数为“按份共有”——在房产证上有一栏信息栏“共有情况”,分为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均等份额)、按份共有。
 
    根据《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这两项条款的意思就是:每个登记人,均有房屋产权,只不过享有的产权份额不同。
 
    占比多的人,有“特权”么?
 
    占比大的人享有的“特权”,就是当占有产权份额超过2/3(含)的时候,可以处置房产。
 
    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要注意:
 
    2/3份额的产权人即便有处置权,但是依然要知晓其他产权人。毕竟,其他产权人也是“股东”。
 
    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同意,2/3份额产权人可以选择独自处置。但是,处置所得,要按照份额给到其他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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