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28 19:5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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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房儿子、嗣子有法定继承权。
 
    过房儿子、嗣子等同于“养子女”
 
    过房儿子、嗣子这些称呼,属于古代一直沿袭下来的叫法。这两个词有一个共同的意思:按照现在的名词,都属于“养子女”。
 
    过房儿子,是指自己没有孩子,把别人家的孩子过继过来当成自己的孩子。过房,等同于过继。而这个“房”,指的并不是房子,而是含有家庭的意思。过房,就等于孩子从别人家过到自己家,作为自己的家庭成员。
 
    嗣,本身就有承袭的意思。按照古代的定义,嗣子指的是将侄子(不包括外甥,毕竟古代传家是靠儿子,外甥属于“外姓人”)过继过来作为自己孩子养。
 
    所以,可以把过房儿子、嗣子统一用“过继”来代替。过继,即现在所讲的“收养”。
 
    之前法律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时候,约定俗成——过继了,就要喊养父母为“父母”,已经不能再承袭生父母家的财产。
 
    九十年代的时候我国《收养法》正式立法,最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也开出了专门篇章讲收养。关于收养之后的关系,有如下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注意以上粗体字。这一条规定,与古代以来的约定俗成相一致——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即视同与生父母再无权利义务关系。而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视同与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
 
    养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在“继承编”中,关于财产继承也做出明确规定:法定继承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其中子女、父母的范围包括: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以,“过房儿子、嗣子”与养父母之间,存在相互继承的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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