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01 17: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为防止儿子偷偷把房子卖掉,如果只是在父母与儿子之间做约定,恐怕是“防不住”的——因为第三人是不知道这个约定信息的。除非——做登记。
 
    为什么要强调登记?因为登记是在国家设立的管理机构中做的、直接体现在房产信息上的属性。这样的话,未来涉及到房产出售,信息透明,会直接影响到购买者的购买行为。
 
    登记方式主要有三种:
 
    登记上父母名字。
 
    这是比较简单的一种方式。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登记上父母名字,则父母就属于房子的产权人之一。
 
    那么,万一儿子打算出售房产——
 
    要么儿子卖不掉。前提是,房产证登记的“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或者登记为“按份共有”情况下,父母在房产证上登记的份额超过1/3。
 
    要么,儿子可以卖,但是必须要实现知晓父母。前提是,房产证登记为“按份共有”,且儿子个人份额超过2/3。注意,此种方式,不一定能阻止儿子卖房,但是能阻止儿子“偷偷”卖房。
 
    登记“居住权”。
 
    有的家庭可能是这样一种情况:因为各种原因,房子只登记儿子名字。
 
    这时候,房子属于儿子,儿子有处置权,完全可以背着父母偷偷卖掉,而且购买人也基本不会存在“非善意购买”的问题。所以,防不住。
 
    如果在房子上加一个父母的“居住权”,那么,谁要购买这套房子,恐怕都要掂量掂量——谁愿意买来房子,让别人居住?
 
    所以,设立居住权,虽然房子不属于父母、不能阻止儿子卖房,但是,卖起来会非常难。
 
    居住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登记,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多数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登记“抵押权”
 
    第三种方式,就是儿子把房子办回抵押给父母,父母变成抵押权人。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可以这么理解:抵押权相当于“你欠我钱,为保证到时候你还钱,你要拿个物件来抵押给我,用做担保”。所以,抵押回父母,对父母的权益保障力度会相对更强。
 
    抵押权也要登记才能生效: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此条规定中提及的那些项,其中包括了房产。
 
    房产抵押登记,一般也在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