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23 22:4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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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子公证给独子,结婚儿媳妇要加名字怎么办,可以吗?

    网友提到“房子公证给独子”,不太清楚具体指什么。而且从网友描述中,儿子应该年龄不大,应该属于父母房子生前过户。那么:
 
    如果房子已经过户到独子名下,儿媳妇要加名,将由儿子说了算,而且从操作上也是可以、简便的。
 
    简单解释一下:
 
    关于“公证”的推测及结果
 
    房产生前过户有两种方式:买卖、赠与。买卖方式下,不需要公证;赠与方式下,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
 
    因此,推测网友提到的公证,指的是赠与公证。公证了,无论是否完成过户,都不得随意撤销: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一旦做了公证,房子将属于儿子。这里又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房子尚未过户。这时候,房子还登记在父母名下,儿子是没有权利增加别人名字的。但是注意:父母须履行赠与合同,把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
 
    另外一种情况是房子已经过户到儿子名下。这时候,房子将属于儿子,儿子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包括加名,父母阻止不了。
 
    另外,简单提及两点,不展开:
 
    夫妻之间的房产加名,属于房屋登记变更中最简单、最便宜的一种方式,直接加名,只需要缴纳工本费。
 
    房产增加名字之后,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赠与过户完成之后,还能要回来么?
 
    父母把房子赠与过户给了儿子,后悔了,还能要回来么?
 
    绝大多数情况下要不回来。除非: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这种撤销属于“法定撤销”,指赠与过户之后,万一受赠人发生诸如不赡养父母等行为,则父母可以要求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主张房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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