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7 14:41:4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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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函:取消最低价中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

渝发改函:取消最低价中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

重庆市发改委近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0314号议案的批复》(渝发改函[2022]697号),其中“取消以最低价出价,以合理低价实施中标”的建议得到了答复。

全国人大代表在《关于调整重庆市建设项目最低中标奖实施政策的意见》中表示,片面盲目追求以最低价格选择施工承包商,将难以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很容易导致不合理的弃标。她建议取消最低出价,实行合理低价出价。投标价格低于限价85%的,应当在投标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说明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解释者应拒绝其投标。

重庆市发改委批复:评标最低价法是国家法定的评标方法。这种方式并不是“绝对低价中标”。采用这种评标方式,除常规的形式审查、资格审查、响应性审查外,还可以对业务、技术等指标进行合规性审查。投标人只有在通过合格审查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价格竞争。这种方式还具有促进市场资源配置、遏制围标的优势。

此外,统计显示,采用复审最低价法的项目,中标价格平均比最高价低15.6%。可见,采用复核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报价总体趋于理性。(言下之意:审核后最低中标价法≠片面盲目追求最低价。)

对于“投标价格低于限价的85%,应提供证据”,重庆市发改委表示,由于难以判断投标价格的合理性,目前尚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拒绝投标的依据。

以下为建议及答案全文――

关于调整重庆市建设项目实行最低价投标政策的建议

(提议人:唐华莉代表)

渝府办发[2019]114号《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工程建设招标采用经审查的最低标价法,货物招标与服务相关的项目鼓励采用经济最低价的投标方式进行评标。技术特别复杂或招标人对技术和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综合评价法。《意见通知》实施两年来,为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节省了大量资金,加大了对建筑企业的促进作用,鼓励建筑企业精心组织施工,控制成本,

然而,片面盲目追求以最低价格选择施工承包商也带来了问题:

1.工程质量安全难以保障。投标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标后的施工行为。合理的工程造价是建筑公司的生命线。当中标价格让建筑公司难以盈利甚至亏损时,建筑公司的第一反应就是如何降低成本,千方百计挽回损失。如果施工时不按施工规范操作,减少材料、人工、机械的投入,钻空子用料清单和合同,尽量选择低价或劣质产品,而在人力投入方面尽可能使用廉价劳动力(如未经培训或技术含量低的工人)无疑会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同时,为节约成本和开支,不按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或安全措施不到位,为施工安全埋下隐患。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是当前工程质量安全难以保证的主要原因之一。

2、项目将按期完成。在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施工企业很难调动施工企业对承包工程施工的积极性。另外,资金不足,工人工资发不出去,人力资源不能充分调配,物资供应不足,导致项目无法推进。,争吵问题不断,项目难以如期完成。为了按期完成项目,业主不得不重新签署各种附加协议。

3、增加业主在运营期的投入。在招标阶段降低标价,虽然可以在项目工期节省部分投资,但难以保证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工期,造成“胡子工程”或“半途工程” ”。由此带来的麻烦是无法估量的。不仅会失去所有低价带来的直接利益,还可能付出更大的代价,如降低工程的使用寿命、增加维护成本等。目前,一些公路工程在运营后不久就需要持续养护,就是这种现象的典型例子。业主在运营期的成本投入增加,最终可能不仅没有节省总成本,

四是促使施工企业千方百计增改。建筑公司以不切实际的低价获得中标权,但无法按照低价报价完成工程。只能寄希望于业主通过工程改造加大投资,或者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施工企业要想避免损失或减少损失,除了加强施工管理外,还会千方百计寻找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加大变更,采取加大设计变更的方式弥补损失。

5、以最低价中标后容易无故弃标。为了中标,建设单位在投标时根本不考虑成本。中标后发现会有亏损,于是在社会上买卖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上级拨款资金被抽回,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正常实施。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政府采购最优质量招标制度的意见》作出明确答复:将调整政府采购交易规则。最低价优先,研究取消最低价招标规定。取消综合评分办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中标后是否可以谈价,按照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着力推进高质量、高价采购。如发现投标人报价异常偏低,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澄清或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建议:

1.涉及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的投标建议书,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投标;

2、取消最低价中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投标价格低于限价85%的,应当在投标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说明投标的合理性。无法解释者应拒绝其投标。

3、贯彻市场公平原则,在招标文件中的专项合同条款中贯彻业主与施工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霸王条款,部分通用条款在原通用条款中执行在特殊条款中。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14号议案的复函

(渝发改函[2022]697号)

一、关于经审核的最低投标价法

鼓励与项目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方式采用评标后的最低投标价法。” 我市推广使用最低中标价办法,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多方论证的结果。

(一)本办法为法定评标办法

国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第29条明确规定“评标办法包括评标最低价法和综合评标法”。方法。” 所以,

(2)此方式并非“绝对低价中标”

经审查的最低中标价法并非“绝对低中标”。采用这种评标方式,首先,除了常规的形式审查、资格审查和响应性审查外,还可以对业务、技术等指标进行合规性审查。投标人只有在通过合格审查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价格竞争。二是落实低价风险保障制度。保证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至3倍,但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三是严格信用管理。有意以低价中标的投标人将支付高额保证金,拒不提供担保的,纳入信用管理。中标后不履行合同的,扣除低价风险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纳入信用管理。目前,我市建立了全市统一、跨行业、跨层级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四是强化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合同变更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后的变更行为,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后不履行合同的,扣除低价风险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纳入信用管理。目前,我市建立了全市统一、跨行业、跨层级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四是强化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合同变更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后的变更行为,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后不履行合同的,扣除低价风险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纳入信用管理。目前,我市建立了全市统一、跨行业、跨层级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四是强化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合同变更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后的变更行为,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建立全市跨级招标诚信管理体系,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四是强化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中标后是否可以谈价,加强合同变更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后的变更行为,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建立全市跨级招标诚信管理体系,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四是强化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合同变更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后的变更行为,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3) 这种方法的优点

一是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采用经审查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在其他因素合格的前提下进行价格竞争。管理水平越高,企业成本控制越好,中标概率越大,充分体现了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也迫使市场主体通过市场竞争而非非法手段中标,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节约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是有利于遏制围标行为。由于经审查的最低价法没有评标基准价,投标人通过影响评标基准价邀请大量企业陪标来增加中标概率的意义不大. 这将从源头上遏制围标和串标行为。

三是有利于减少自由裁量权,防止腐败。采用经审查的最低投标价办法,不再设置商务点、技术点和评标基准价格。在业务和技术都合格的前提下,谁出价最低一目了然,大大降低了招标人、招投标机构和投标的成本。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在此背景下,投标人将不再致力于围标和拉拢贿赂相关人员,而是将精力放在如何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有效预防腐败上。

二、采取的保障措施

与综合评标法相比,最低价评标法有其优点,但正如你所说,它也有一些缺点。为确保这一办法的顺利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多种保障措施。

(一)支持投标人合理设置投标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因此,招标人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和商务、技术资格标准。例如,同样建设一条公路,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对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方面的要求肯定是不同的。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质、人员、业绩、管理水平、技术指标等进行了合理设置,避免了不同层次、不同档次的单位之间单纯以价格竞争。同时,该市还制定了招标文件模板,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目前,已经下发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等5个模板,其他模板也在制定中。

(二)实行低价风险保障制度

根据《意见》附件7《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评审办法暂行办法》,对采用评定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项目,应当设置低价风险保障,最高限价和中标价格的85%。一到三倍的差价,最高可达最高限价的85%。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将按照合同约定扣减低价风险保证金,防止“低价低质”和“烂尾工程”的发生。

(三)严格信用管理

根据《意见》附件9《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投标人拒绝支付低价风险保证金、无理弃标、低价投标等各种不良行为。服务标准,不履行质量和工期承诺的,将受到处罚。为了量化,违规一旦被评分,严重者将被列入关注名单甚至黑名单。目前,我市已经建立了统一的、跨行业、跨层级的招投标信用平台。截至今年3月底,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累计发布信用信息43164条。共有182个红色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60,

(四)规范合同变更管理

根据《意见》附件13《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对条件、程序、方式等有严格规定,杜绝“中标”现象低价结算,高价结算”。

(五)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

根据《意见》附件12《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调了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主体责任,特别是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主体责任。质量、安全、投资、合同、分包等方面,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行为,避免招标人与中标人相互串通,随意变更合同。

(六)进一步加强标后监管

针对你方建议中提到的“工程质量安全难以保障”、“业主运营期加大投资”等现象,《意见》也明确招标管理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项目法人要加强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3.采纳您的建议

(一)关于采用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综合评价法

根据《意见》要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无论是民生工程、重点工程还是其他工程,只要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和绩效,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均可采用综合办法进行考核。事实上,对于城市轨道、高速公路、水库等重点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已基本确定采用综合评价法。据统计,2021年共有3992个招标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中:建设项目1593个,其中1073个项目采用经审查的最低投标价法,占67.4%;2399个非建设项目中,有248个项目采用复核最低投??标价法,仅占10.3%。采用复核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中标价格平均低于最高限价15.6%。可见,并非所有工种均采用复核最低中标法,采用复核最低中标法的项目报价总体趋于理性。

(二)投标价格低于最高限价85%的合理性证明

对经审核采用最低价投标方式的项目,收取低价风险担保,加强信用管理,增加投标人违约成本。如果投标人弃标或不履行合同,项目业主将使用低价风险担保保证项目的继续实施,中标人也将受到相应的信用约束。此外,由于难以判断投标价格的合理性,因此拒绝投标尚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关于在合同条款中落实业主与施工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我委在制定招标文件模板(含合同模板)时,充分征求了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意见。在使用过程中,合同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下一步,我委会将在制定和修改招标文件模板时更加关注这一问题,不断优化合同条款。

(四)关于来函中提到的其他问题

在我们的沟通中,你还提到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监管、细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概算审批、及时修订完善《意见》等建议。我们将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中实施它们。,不断创新监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为城市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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