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4 06:38:4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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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最低资本评估标准细则出台(2016年7月)

针对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考核标准、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如何报告偿付能力、保险资金比例计算口径等偿付能力监管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模糊问题,保监会提出日前已发表明确表态。陈述。

最低资本评估标准规则发布

今年7月,保监会发布2008年第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拥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Solvency 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对于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考核标准,中国保监会于10月21日印发了《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最低资本为非寿险保障业务最低资本和非寿险投资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其中,非寿险保障业务的最低资本金为以下两项中较大者:(1)公司留存保费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18%不足1亿元且最近一亿元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会计年度16%;(二)最近三年公司平均综合补偿金额在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非寿险投资业务最低资本为风险溢价最低资本与投资基金最低资本之和。其中保险公司最低资本,投资基金的最低资本为以下两项之和: (1) 具有预定收益的非寿险投资产品投资基金期末负债准备金的4%;(2)非预定收益非寿险投资产品的投资资金期末负债准备部分的1%。

同样,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长期寿险业务最低资本与短期寿险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其中,一年以上长期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为以下两项之和: (1)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期末负债准备金的1%和4%其他寿险产品的期末责任准备金。(二)保险期限3年以下的定期身故险保额的0.1%、保险期限3至5年的定期身故险保额的0.15%、定期身故保险等保险期限5年以上的险种,按风险保险金额的0.3%计算。

非寿险保障业务最低资本考核标准适用于1年以内的短期人身保险业务最低资本计算。

此外,再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最低资本之和。

最低资本考核标准中,除寿险投资类业务投资基金最低资本考核标准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外,其他考核标准自今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起执行。

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报告整体偿付能力

与中资公司一样,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也受到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在中国设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外资保险公司应当联合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偿付能力”。《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内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外资保险公司应当在今年10月31日前确定偿付能力报告的主要报告机构,并报送中国保监会。主要报告机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主要报告人应将其在中国的所有分支机构视为单一报告实体,

统一资金利用率计算口径

为防范投资风险,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投资于特定项目的资金占其总资产的比例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计算投资比例的总资产口径问题,《通知》此次明确,保险公司计算金融债券、企业(企业)债券、股票(股权)、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等,以总资产口径计算投资比例。公司总资产。对于境外投资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比例,应以公司资产总额扣除回购证券借入资金后的金额作为计算资金使用率的依据。

对于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等对资金运用比例有特殊规定的保险产品,以产品账户资产扣除证券回购借入资金后的金额作为计算依据。资金利用率。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上述资金使用率计算标准,超比例投资的,要尽快调整资产结构,年底前达标。最迟今年。(记者毛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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