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9 15:2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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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将加强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明确存入监管账户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党朝峰

记者从海口市住建局获悉,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工作部署,保持海口房地产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市场,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海口市,住建局将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针对海口市商品房,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商业银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明确基金监管主体职责和监管内容。监管银行是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主体。

商品房预售前,开发企业应当与监理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双方的组成(包括具体数额)和管理、权利义务等。

开发企业应当如实申报重点监管资金,不得少报;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前,应以取得项目不动产首证为目标,对开发企业申报的重点监管资金分项构成和分项金额进行核查,并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全程监管。

清晰的账号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显着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户,并告知购房者将购房款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这个项目。

房地产中介机构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公示监理银行名称和监理账户,并告知购房人将购房款全部存入预售商品房的监理账户。签订中介代理合同时项目。

明确表示所有房屋付款都存入托管账户。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收取的房屋销售费用(包括押金、押金、认购金、分期付款、抵押贷款等,下同)一律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01

开发企业、销售机构应告知购房者通过银行网点柜台、POS机或其他转账方式,将购房押金(押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直接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的监管账户。 .

02

特殊情况确需代收现金的账户监管协议是什么,应当自收到现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现金存入监管账户,并向市财政局报送代收现金情况说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03

开发企业应当在购房人按揭贷款审批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按揭银行将资金划入监管账户。开发公司和按揭银行不得将购房者的按揭贷款扣除或划转至非托管账户。

04

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理行报告项目销售情况;监管银行对预售项目销售情况及相应的售房资金收存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开发企业未将售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通知开发企业限期存查,并同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明确联动合同备案,加强监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购房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定金、认购款、全额首付等)存入监管账户的清单和存入凭证; 该局在办理合同备案时,核对首期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和购房人付款情况。

明确账户收支管理。监管银行依据《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对监管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管。资金收存应当按楼、户(单位、房间、单元)挂牌;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购房者存入监管账户的资金报告监管银行,并配合监管银行建立监管资金收存账户清单。重点监管资金按照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完成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节点。市住建局将不定期对监管账户收支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相关核查结果报海南银监局。

明确重点监管资金的动态管理。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不足时,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补足。监理行发现因开发企业漏报、项目情况变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及时通知开发企业补足或从非重点监管基金中保留。

明确逐步实施网上监管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网上监管办法,鼓励监管银行和开发企业接入网上监管系统,实施网上监管。

明确处理违规行为。开发公司违反《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通知要求,未按规定收取、使用预售资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以募集其他资金名义变相规避监管,或者有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一个时间限制。整改期间,开发企业不得申请预售资金拨付;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开发企业暂停在海口市的所有开发项目。将商品房预售不良记录在企业不良行为中,向社会公示,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监理行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请海南银保监局依法依规处理,并限制其监理新增预售项目三年内。

海口为什么要走得更远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海口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份通知共十条,主要是强调和细化开发公司、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银行,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更具操作性。主要条款如下:

(一)第一条“明确资本监管职责和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银行是监管实施的主体,明确监管协议的内容。监管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实施全过程监管。

(二)第二条“账号公示”。规定开发公司、销售代理公司应当公示其销售项目的资金监管账户,并告知买方将购房款全部存入项目监管账户。

(三)第三条“房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明确所有购房费用,包括首付款(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均应存入监管账户。

(四)第四条“加强链接合同备案监管”。加强购房合同备案监管,开发单位审核并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五)第五条“账户收支管理”。主要强调监管银行依据《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和《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的规定,对监管资金收支进行监管。资金”。首注册等各节点控制资金分配;开发公司配合提交相关账户资料,配合银行建立收款清单。

(六)第六条“重点监管资金动态管理”。明确动态监管。开发企业在签订协议时少报重点监管资金,或因工程量增加、材料价格和人工成本上涨、工期延长等导致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不足的,应通知开发公司调整重点监管资金 适时补充或留存非重点监管资金。

(七)第七条“逐步实行网上监管办法”。住建局委托开发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测试试运行后,将逐步实现监管线上化,提高监管和服务效率。

(八)第八条“违规处罚”。该条主要强调,当事人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中,《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预售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项目异常情况的,收支情况账户监管协议是什么,责令开发公司限期改正。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规定:“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开发企业不得申请预售资金拨付: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使用预售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预售资金使用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幌子变相逃避监管的;

(四)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暂停该开发公司在当地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记录该公司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包括公司不良行为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20条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提取预售资金的,条例规定处罚的市、县住房、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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