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9 17:4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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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一

【律师回复】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的回答是: 1、亏损的定义 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当年利润为负数,在会计上属于“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扣除的各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中的亏损。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后的金额小于零。2.关于亏损补偿的新旧税法 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规定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补偿津贴。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以后年度的收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新法投资收益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免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取得与该机构实际相关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年度亏损的,可以下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弥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新申报表不恢复调整时的投资收益连续三年亏损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税收调整弥补亏损,加上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纳的所得税[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新旧税法的区别: 1。新税法将投资收益列为免税收益,不再符合国税发[2006]56号文的规定;2.根据税收政策,原纳税申报表将免税收入作为调整后收入弥补亏损 扣除,减免所得税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即也就是说,企业补亏,如果没有收入,就不算扣除,不能扩大当年的亏损。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新申报直接将免税所得、免税所得、抵扣所得、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应税所得扣除纳入计税调整,扣除项目。

新报关单在主表的“税后收入”计算前增加一栏“加:境外应税收入弥补境内亏损”。这说明境外所得可以使境内亏损,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扣境内利润。商业机构。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经营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境内外企业的盈亏不能相互弥补。3、损失追回的新旧会计处理及旧准则:公司本年度发生财务账面亏损的,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按上述相反分录。如果企业使用应付税款法而不是资产负债表负债法,则不进行其他分录。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用可能取得的收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税款。以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的金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判断五年内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够在以后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转回。否则,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新准则仅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作出原则性规定,需要会计师具备专业判断能力。如果预计未来期间可以转回的应纳税所得额过高而不得转回,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连续三年亏损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检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该值已检查。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得,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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