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2 22:3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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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022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LPR同期为 4.6%。上述 LPR 有效期至下一次 LPR 发布。

这是21个月以来LPR首次再现“双降”:这一年期LPR连续第二个月下调(2021年12月20日降至3.8%,1月20日降至3.7%协议存款利率是多少, 2022年),5年以上LPR维持21个月后首次下调。

1年期LPR与民间借贷利率挂钩,5年期LPR与房贷挂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一年期贷款除外。这意味着,自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将从此前的15.4%下调至14.8%。

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超过这个利率的利息部分是可以拒绝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1809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8月18日修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金融中介行为。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贷款发放等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条、收据、欠条等债务凭证未明确债权人,持有信用凭证的一方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为由提出事实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裁定驳回诉讼。

第三条 合同履行地点与出借人或出借人未约定,或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惯例仍不能确定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单独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和材料,其他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公安、检察机关拒不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诉,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集资为由,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关的线索和材料,但与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事实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贷款人起诉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成立:

(1) 如果以现金支付,借款人收到贷款时;

(2)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方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汇票方式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汇票权利时;

(四)贷款人将特定资金项目控制权授权给借款人的,借款人实际取得该账户控制权时;

(五)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并实际履行完毕的。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条例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除规定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以贷款方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及本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下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不自动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出借人的放款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经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效力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仲裁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二)转贷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资金;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放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贷款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十五条 原告凭借条、收据、欠条等信用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基于基本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的非民间借贷所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本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凭借条、收据、欠条等信用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主张已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款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辩称借款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并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借款数额、资金支付、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国际间经济能力等事实。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化情况、证人证言等。等因素,综合判断,核实借款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凭金融机构转让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该转让是用于偿还双方先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审查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借款行为、借款数额、还款方式等本案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以及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出借人、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为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放贷能力的;

(二)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三)贷款人不能提交信用证明或者提交的信用证明可能是伪造的;

(四)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陈述不明确或者陈述不一致的;

(六)当事人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抗辩明显不合理的;

(七)借款人的配偶、合伙人或者涉案人员的其他债权人有事实依据提出异议的;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的;

(9) 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原告认定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中方作出驳回请求的判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法律;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处以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未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不能出借人从其他事实推断其为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予追究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者仅提供媒体服务的,当事人请求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等媒体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本单位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将本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贷款人请求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买卖合同的订立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不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本案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当事人根据开庭审理的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认定的货币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清偿债务. 借款人或贷款人有权就拍卖所得与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追偿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与出借人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贷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利率。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市场报价利率。兴趣。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合同成立时。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贷款金额,一般应当确认为本金。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借款金额确认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前次贷款本息结清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将利息计入后次贷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列明的金额可以确认为以后借款的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确认为以后的贷款本金。

借款人按前款规定计算,贷款期满后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按初始贷款本金和初始贷款本金加市场报价的四倍计算的全部金额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借款期间的利息总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情况处理:

(一)未约定借款期间利率和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它;

(二)约定借款期间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按借款期间利率从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逾期未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除约定逾期利率外,还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追偿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也可以追偿,但总额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主张按实际借款期限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若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则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受保护利率上限。

本条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协议存款利率是多少,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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