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2 23: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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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细化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细化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资金清算管理工作,维护清算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平台准确、安全、高效运行。清算工作,特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条款适用于交易所、会员和清算银行开展的与黄金交易相关的各项资金清算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结算原则。

“集中化”是指交易所和会员在清算日通过清算行办理资金划转和支付;

“净额”是指会员以在交易所交易的净交易额向交易所结算;

“直接”是指交易所直接与会员进行净额结算。

第四条 会员的自营交易和代理交易分别进行清算。

第五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账户和代理账户。

第六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平仓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交易日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中扣除资金上海黄金交易所 资金清算,资金到转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海黄金交易所 资金清算,下一营业日转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在清算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 会员自营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每客户存入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保证金用于支付手续费、仓储费、运输费和保险费等。 第八条 会员净价卖出黄金的,应收资金为交易手续费扣除交易手续费和相关费用后的差额; 会员购买黄金网,应付资金为交易手续费加交易手续费。

第九条 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自营和代理账户只能用于黄金交易及相关事宜。

第十条 交易所按日、顺序记录会员开立的自营保证金账户和客户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会员和代理客户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开立专用账户(自营或代理),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交易资金的结算。

第十四条 会员必须每天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清算信息并做好核对工作,并妥善保存相关信息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 资金结算以交易所每日发布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结算名录》、《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二级结算明细表》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收费表》为准。异议应当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30分钟内,特殊情况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后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结算部门提出。提及即视为会员认可。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会员实物交割的黄金实行二次平仓(具体办法见《上海黄金交易所资金二次平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修改和解释。

解释:

专用账户:即在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开立的专用黄金交易账户;专户包括自营专户和代办专户。

会员保证金账户:交易所对会员和代理客户交付的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在交易所清算系统开立的账户,会员保证金账户包括自营保证金账户和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

自营保证金账户:是指会员使用自有资金交割黄金交易保证金,在保证金账户专项管理下在交易所清算系统开立的账户。营地专用账户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指交易所在交易所清算系统中为代客办理黄金交易的会员(综合)开立的账户。开通的特约代理账户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特约代理账户: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会员(综合类)在清算银行开立的,用于代客进行黄金交易的专用账户;对应代理客户在交易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自营专用账户: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会员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黄金交易,在清算行开立专用账户;对应在交易所开立的自营保证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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