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6 17:50:4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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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VS逾期利息的区别分析

本期介绍的“王辉诉李富强、林树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审47号】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其实并不新鲜,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本案承办人对《合同法》第207条的解释可以凸显,即逾期利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具有一定的法定性质。

在实践中,笔者曾遇到一起金融借贷纠纷。本案中,借款人与贷款人未就逾期利息在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债权人主张相应的逾期利息时,法官不仅不支持逾期利息,甚至对于基本的资金占用成本也不予考虑,只支持贷款期间的利息。

从法官对《合同法》第207条的解释和本案条款的含义来看,该条款的适用不应仅限于民间借贷纠纷,也应适用于金融借贷纠纷。

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美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中,张其波、苏小荣、吴庆聪、谢建刚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11号】贵州省高院也持相同观点。本案中,贵州高院认为,“关于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即2014年5月13日以后的利息,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双方约定的期限利率已经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标准。所以,不宜单独确定新的标准来计算涉案资金的逾期罚息。逾期利息仍应按约定计算。执行当期利率标准。”

裁判主题

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的利息与合同到期后未偿还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是当事人约定的利益。各方可能同意也可能不同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强制性法律规定,只要还款逾期法定存款利率是什么,就会依法产生逾期利息,必须支付给贷款人。

个案简报

李富强申请再审认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的,应视为未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付逾期利息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争议

如果私人贷款方未就利息达成一致,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与合同到期后未偿还借款产生的逾期利息不是同一概念。前者是当事人约定的利益。各方可能同意也可能不同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强制性法律规定,只要还款逾期,就会依法产生逾期利息,必须支付给贷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合同约定的,仍应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概括

许多律师甚至法官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进行利息计算。简单认为,只要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债权人就无权索取利息。这种误解无形中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变相促使债务人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通过本次案例分享,希望广大读者注意合同法第207条“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的法定存款利率是什么,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区分贷款利息和逾期利息。提出合法诉求,维护合法权益。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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