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3 14:4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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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于两处取得的工资账户如何处理? 】个人获得过两次以上的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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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

孙某被A公司聘用到B公司工作,A公司给陈某每月支付3000元的工资,B公司给孙某支付4500元的月薪。 期间,孙某自行应聘到C公司工作,月薪3800元。

不考虑其他扣除,A、B、C公司和孙先生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1、A、B公司分别属于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 据分析:

1、A单位为派遣单位,在全体职工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直接确定适用税率两处所得申报个税,对孙某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不扣除费用。

3000×10%-105=195元

2、B公司为用人单位。 全体员工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孙先生收入扣除3500元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4500-3500)×3%=30元

2、C公司无法得知孙某从其他公司获得的工资收入。 因此,全体员工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两处所得申报个税,应从孙某收入中扣除35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

(3800-3500)×3%=9元

3、孙某从三地取得工资薪金后,应固定一处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不得随意变更申报地址。

孙某收入=(4500+3000+3800)=11300元

孙某应纳税额=(11300-3500)×20%-555=1005元

孙应缴纳个税=1005-(195+30+9)=771元

以上是正确的处理方法。 但由于金税三期个人纳税申报设置问题,处理方式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正。

四、符合现行个税申报制度的办理方式:

1、A单位全体职工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孙某收入不足3500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2、B公司全体员工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孙某收入扣除3500元后,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4500-3500)×3%=30元

3、C公司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个人所得税应在扣除孙某收入3500元后计算:

(3800-3500)×3%=9元

4、孙某从三地取得工资薪金后,应固定一处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不得随意变更申报地址。

孙某收入=(4500+3000+3800)=11300元

孙某应纳税额=(11300-3500)×20%-555=1005元

孙应纳税=1005-(30+9)=966元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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