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15 15:32:3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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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是每对夫妻视为珍贵的财产,一旦发生什么问题,真的是“要命”哦!
 
    那么试想一下:若夫或妻其中一人私自将房屋私自转让赠与,那么该合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房屋还可以要回吗?
 
    事实上,夫妻一方私自将房屋转让,并非全部有效,也并非全部无效,具体情况还是要具体分析、判断。
 
    咱们先来举个“栗子”先。
 
    张先生和王女士于2000年结婚,2003年二人用共同存款购买了一套价值150万的房屋,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而后二人感情不和,张先生就私自将房屋卖给了李先生,直至2012年二人登记离婚时,王女士才发现房产被张先生私自转让房屋的事情,于是将此事上诉法院,请求撤销当时卖出的房屋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又该要如何判决呢?
 
    第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虽然价值150万的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是这所房子属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两人当时没有对房屋约定归属权,所以该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所以张先生在当时处理房屋的时候应该经过张女士同意,因此张先生属于无权处分情形。
 
    第二点:这份合同的效力又是如何呢?
 
    效力也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假设李先生在购买房屋时并不知情,并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属于民法中的善意取得。
 
    即没有产权处理人在处理房产时,买方并不知情,两人已经完成了所以转移手续行为,此时,该买卖行为属于有效
 
    法律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呢?主要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但是如果张先生和李先生之间,在签署合同之后,房屋并没有过户,则属于没有完成所有权的变动的情形,此时,王女士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买卖合同的。
 
    2、假设李先生是张先生和李先生的好友,明知张先生隐瞒王女士出售该房屋还仍与张先生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则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属于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形,即两人合谋侵犯第三人即王女士利益的情形,因此王女士也可以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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